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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崇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崇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县的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信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县内外科技工作者在崇信县区域内引进、试验、示范、推广高新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崇信县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崇信县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崇信县科技功臣奖;   

(二)崇信县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崇信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崇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并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六条 崇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七条 县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的。    前款第(一)项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累计产值(现价)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是指高产、高效、优质;   

前款第(二)项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是指获得省(厅、局)级以上科技奖励;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县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上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引进高新技术、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某一领域跃居全省第一,并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县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产生、创造、取得、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累计产值(现价)在1000-1500万元(收入在100-150万元);社会效益是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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