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县的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信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县内外科技工作者在崇信县区域内引进、试验、示范、推广高新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崇信县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崇信县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崇信县科技功臣奖;
(二)崇信县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崇信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崇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并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六条 崇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七条 县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的。 前款第(一)项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累计产值(现价)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是指高产、高效、优质;
前款第(二)项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是指获得省(厅、局)级以上科技奖励;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县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上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引进高新技术、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某一领域跃居全省第一,并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县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产生、创造、取得、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累计产值(现价)在1000-1500万元(收入在100-150万元);社会效益是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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